|

目 的
为 庆 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六 十 周 年 , 十 八 区 庆 祝 国 庆 委 员 会 现 举 办 国 庆 彩 旗 设 计 比 赛 , 让 市 民 通 过 这 项 活 动 , 祝 贺 国 家 成 立 六 十 周 年 , 并 藉 此 提 高 市 民 的 国 民 意 识 , 加 强 社 区 参 与 及 社 区 建 设 精 神 。
设 计 主 题
庆 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六 十 周 年
参 加 资 格 及 办 法
- 比 赛 以 每 一 地 区 为 一 个 单 位 。 每 区 各 自 选 出 得 奖 作 品 , 均 设 冠 、 亚 、 季 军 及 优 异 奖 奖 项 。
- 凡 本 港 居 民 均 可 参 加 , 比 赛 不 分 组 别 。 每 名 参 加 者 只 可 选 择 一 区 参 赛 以 及 只 可 递 交 一 份 参 赛 作 品 。 参 加 者 可 选 择 在 居 住 、 就 读 或 工 作 的 地 区 参 赛 。
- 参 加 表 格 可 在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索 取 。 填 妥 的 表 格 连 同 参 赛 作 品 , 须 寄 交 或 亲 身 送 交 参 赛 地 区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
开 始 报 名 日 期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八 日( 星 期 一)
截 止 报 名 日 期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星 期 五) ( 以 邮 戳 所 示 日 期 或 民 政 事 务 处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收 到 参 赛 作 品 的 时 间 为 准)
参 赛 作 品 规 格
- 所 有 参 赛 作 品 必 须 绘 画 在 一 张A4(210 毫 米 x 297 毫 米) 的 白 色 画 纸 上 。 作 品 的 长 度 及 阔 度 必 须 与 实 物 成 比 例 。
- 参 赛 作 品 以 一 对 为 单 位 。 日 后 制 作 成 彩 旗 将 左 右 对 称 地 悬 挂 在 灯 柱 上 。 每 边 彩 旗 实 物 约 为2.13 米( 长) x 0.6 米( 阔)(7 呎 x 2 呎) 。
比 赛 规 则
- 参 赛 者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 只 会 用 于 比 赛 及 有 关 事 宜 , 以 及 供 日 后 领 奖 时 核 对 身 分 之 用 。 参 赛 者 所 提 交 的 个 人 资 料 , 必 须 真 确 无 误 , 否 则 会 被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
- 参 赛 作 品 不 可 含 有 色 情 、 暴 力 、 不 良 意 识 或 商 业 宣 传 成 分 。
- 参 赛 作 品 必 须 为 原 创 作 品 ,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版 权 。 参 赛 者 如 使 用 任 何 受 香 港 知 识 产 权 法 例 或 其 他 法 例 规 管 的 作 品 或 资 料 ,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 以 及 须 自 行 向 有 关 版 权 持 有 人 或 有 关 机 构 取 得 批 准 , 方 可 使 用 。 参 赛 者 并 须 于 参 加 表 格 中 注 明 批 准 详 情 , 以 及 一 并 递 交 批 准 书 副 本 , 以 资 证 明 , 否 则 参 赛 者 须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 以 及 被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
- 参 赛 作 品 如 使 用 国 旗 、 国 徽 、 区 旗 、 区 徽 , 参 赛 者 必 须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行 政 署 长 提 出 申 请 并 获 得 批 准 , 方 可 使 用 。 详 情 请 参 阅 《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 和 《 区 旗 及 区 徽 条 例 》 , 或 浏 览 相 关 网 页 www.protocol.gov.hk/flags/index.html 。 有 关 的 批 准 书 副 本 须 与 参 赛 作 品 一 并 递 交 , 以 资 证 明 , 否 则 参 赛 作 品 不 予 考 虑 。
- 参 赛 作 品 如 使 用 香 港 品 牌 “ 飞 龙 ” 徽 号 , 参 赛 者 必 须 遵 守 品 牌 的 使 用 指 引 , 并 取 得 使 用 权 , 方 可 使 用 。 详 情 请 浏 览 相 关 网 页 www.brandhk.gov.hk 。 有 关 的 批 准 书 副 本 须 与 参 赛 作 品 一 并 递 交 , 以 资 证 明 , 否 则 参 赛 作 品 不 予 考 虑 。
- 参 赛 作 品 如 使 用 特 区 政 府 为 庆 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六 十 周 年 设 计 的 徽 号 , 可 于 www.gov.hk/nationalday60 下 载 。
- 主 办 机 构 保 留 解 释 和 修 订 比 赛 规 则 的 权 利 。
声 明
- 所 有 参 赛 者 必 须 遵 守 所 有 比 赛 规 则 及 本 声 明 的 条 款 。
- 参 赛 作 品 不 会 退 还 予 参 赛 者 , 所 有 作 品 的 版 权 属 主 办 单 位 所 有 。 主 办 单 位 有 权 通 过 任 何 媒 体 出 版 、 展 览 、 编 印 、 分 发 得 奖 作 品 或 把 作 品 制 作 刊 物 , 以 及 采 用 参 赛 者 的 姓 名 及 照 片 作 非 商 业 性 质 的 推 广 及 宣 传 , 无 须 取 得 参 赛 者 的 同 意 或 向 参 赛 者 支 付 版 权 费 。
- 主 办 单 位 保 留 诠 释 及 修 订 比 赛 规 则 的 权 利 , 无 须 事 先 通 知 。
- 参 赛 作 品 如 有 任 何 遗 失 、 延 误 、 不 完 整 、 被 窃 、 邮 误 , 主 办 单 位 概 不 负 责 。
- 参 赛 者 在 本 表 格 内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 只 供 这 项 比 赛 及 有 关 事 宜 之 用 。 根 据 《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条 例 》 , 参 赛 者 有 权 查 阅 和 更 正 已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 如 欲 查 阅 或 更 正 个 人 资 料 , 请 与 参 赛 地 区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公 开 资 料 主 任 联 络 。
- 比 赛 结 果 以 主 办 机 构 评 审 小 组 的 最 终 决 定 为 依 归 。
评 审
- 评 审 以 作 品 的 创 意 、 设 计 风 格 、 主 题 演 绎 、 颜 色 、 构 图 及 美 感 为 准 则 。
- 参 赛 作 品 如 能 将 所 参 选 地 区 的 特 色 融 入 于 彩 旗 设 计 及 庆 祝 六 十 周 年 国 庆 的 主 题 中 , 将 会 获 优 先 考 虑 。
奖 项
十 八 区 每 区 各 设 :
- 冠 军( 一 名) : 礼 券 价 值 五 千 元 及 奖 座 一 个 ;
- 亚 军( 一 名) : 礼 券 价 值 三 千 元 及 奖 座 一 个 ;
- 季 军( 一 名) : 礼 券 价 值 一 千 五 百 元 及 奖 座 一 个 ;
- 优 异 奖( 三 名) : 精 美 纪 念 品 一 份 。
比 赛 结 果 公 布 日 期 及 颁 奖 礼
- 各 区 比 赛 结 果 将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星 期 五) 于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公 布 。 得 奖 者 将 获 专 函 通 知 。
- 冠 军 作 品 的 设 计 有 机 会 获 采 用 制 成 彩 旗 , 于 区 内 主 要 街 道 悬 挂 。 其 他 得 奖 作 品 亦 会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一 日 于 维 多 利 亚 公 园 主 办 的 颁 奖 典 礼 中 展 出 。
报 名 及 查 询
请 联 络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