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據《 床 位 寓 所 條 例 》
「 床 位 」 指 供 單 人 住 宿 或 擬 供 單 人 住 宿 的 樓 面 空 間 、 床 或 框 架 或 床 鋪 , 而 「 床 位 寓 所 」 則 是 指 內 有 十 二 個 或 以 上 已 被 人 根 據 租 用 協 議 佔 用 或 擬 供 根 據 租 用 協 議 佔 用 的 床 位 的 任 何 居 住 單 位 , 或 在 同 一 建 築 物 內 而 單 位 之 間 的 間 隔 牆 已 被 拆 去 的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相 連 居 住 單 位 , 而 在 決 定 任 何 居 住 單 位 是 否 構 成 床 位 寓 所 時 , 無 須 理 會 該 居 住 單 位 內 是 否 有 任 何 間 隔 存 在 。 工 業 樓 宇 或 地 庫 內 不 得 開 設 床 位 寓 所 。

申 請 牌 照

新 的 床 位 寓 所 必 須 於 開 業 前 向 監 督 申 請 牌 照 。 牌 照 須 每 年 續 期 ,持 牌 人 必 須 於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至 少 3 個 月 申 請 。

申 請 人 有 責 任 確 保 其 寓 所 符 合 批 約 條 款 、 大 廈 公 契 及 其 他 法 例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開 設 的 單 身 人 士 宿 捨

政 府 曾 承 諾 不 會 有 任 何 註 冊 床 位 寓 所 住 客 因 發 牌 制 度 以 致 無 家 可 歸 。 因 此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推 行 單 身 人 士 宿 捨 計 劃 , 為 60 歲 以 下 受 影 響 須 遷 出 的 住 客 提 供 住 宿 地 方 。 若 須 遷 出 的 床 位 寓 所 住 客 年 滿 或 年 逾 60 歲 , 或 遇 有 社 會 或 醫 療 健 康 問 題 而 需 援 助 , 則 可 獲 體 恤 安 置 或 入 住 福 利 院 捨 。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單 身 人 士 宿 捨 計 劃 下 共 有 6 間 宿 捨 , 分 別 位 於 多 個 有 大 量 床 位 寓 所 的 地 區 , 一 共 提 供 642 個 宿 位 。 其 中 4 間 宿 捨 是 由 私 人 樓 宇 改 建 而 成 , 由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負 責 管 理 。 此 外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亦 於 深 水  順 寧 道 開 設 了 首 座 專 為 單 身 人 士 而 設 的 層 宿 捨 「 曦 華 樓 」 , 提 供 310 個 宿 位 , 宿 捨 已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起 啟 用 , 並 由 救 世 軍 負 責 管 理 。 而 第 二 座 專 為 單 身 人 士 而 設 的 西 營 盤 高 街 單 身 人 士 宿 捨 「 高 華 閣 」 , 亦 已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投 入 服 務 , 提 供 270 個 宿 位 , 由 鄰 社 輔 導 會 管 理 。

申 請 牌 照 辦 法

申 請 表 格 可 向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索 取 ; 並 可 從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網 頁 http://www.had.gov.hk/tc/public_forms/forms.htm 下 載 所 需 表 格 。 申 請 書 填 妥 後 , 請 交 回 表 格 上 所 指 定 的 地 址 。

電 子 形 式 的 申 請

根 據 <<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 , 本 署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七 日 開 始 接 受 電 子 形 式 的 牌 照 新 簽 發 / 續 領 / 轉 讓 申 請。電 郵 地 址 是 hadlaenq@had.gov.hk

在 這 裡 按 一 下 可 看 到 提 交 電 子 資 訊 的 一 般 規 格、方 式 及 程 序。

持 牌 床 位 寓 所 登 記 冊

如 欲 查 詢 持 牌 床 位 寓 所 的 資 料,請 瀏 覽 http://www.hadla.gov.hk

順 寧 道 單 身 人 仕 宿 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