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 理 非 法 舊 衣 回 收 籠 新 措 施

政 府 將 會 採 取 「 絕 不 容 忍 」 的 態 度 , 並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 以 處 理 有 關 街 上 舊 衣 回 收 籠 的 問 題 。 實 施 新 措 施 的 目 的 是 為 更 有 效 地 回 應 市 民 的 期 望 , 令 香 港 的 環 境 更 整 潔  生 。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林 鄭 月 娥 今 日 (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 在 記 者 會 上 表 示 , 七 月 中 旬 起 ,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處 統 籌 的 突 擊 行 動 , 食 物 環 境  生 署 將 會 即 時 移 走 所 有 放 置 在 街 道 上 的 舊 衣 回 收 籠 。

食 物 環 境  生 署 署 長 梁 永 立 及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劉 勵 超 亦 有 出 席 今 日 的 記 者 會 。

林 太 說 : 「 根 據 《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 第 4A 條 規 定 , 任 何 人 無 合 法 權 限 而 放 下 任 何 物 品 , 對 在 公 眾 地 方 的 人 或 車 輛 造 成 或 有 可 能 造 成 阻 礙 或 不 便 , 即 屬 違 法 ; 物 品 的 擁 有 人 亦 會 根 據 條 例 被 起 訴 。 」

她 補 充 說 : 「 我 們 要 求 現 時 非 法 在 街 上 擺 放 回 收 籠 的 擁 有 人 , 在 新 措 施 實 施 前 , 自 行 清 走 回 收 籠 。 」

談 到 政 府 部 門 接 獲 大 量 市 民 的 投 訴 及 區 議 會 的 關 注 時 , 林 太 表 示 , 放 置 在 街 上 的 舊 衣 回 收 籠 不 單 有 損 香 港 的 市 容 , 也 對 行 人 構 成 阻 礙 和 引 起 不 便 。

她 說 ︰ 「 現 在 是 我 們 採 取 果 斷 行 動 去 解 決 問 題 的 時 候 。 」

「 採 取 的 新 措 施 正 好 符 合 行 政 長 官 二 ○ ○ 五 至 ○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所 指 , 政 府 應 透 過 民 政 專 員 有 效 的 統 籌 , 提 升 在 地 區 上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 就 正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的 區 議 會 檢 討 文 件 內 提 出 處 理 地 區 問 題 的 建 議 , 新 措 施 亦 適 時 地 證 實 有 關 建 議 所 能 達 到 的 效
果 。 」

現 時 地 政 總 署 或 食 物 環 境  生 署 , 會 分 別 根 據 《 土 地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 第 6 條 (1), 或 《 公 眾 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22 條 所 授 予 政 府 的 權 力 , 沒 收 非 法 放 置 在 街 上 的 舊 衣 回 收 籠 。

根 據 《 土 地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 進 行 的 執 法 行 動 , 當 局 要 給 予 物 主 一 整 天 的 通 知 後 才 能 採 取 行 動 ; 而 根 據 《 公 眾 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的 執 法 行 動 , 物 主 則 獲 四 小 時 的 通 知 。

林 太 說 : 「 由 於 上 述 兩 條 法 例 的 限 制 , 執 法 效 果 未 如 理 想 。 回 收 籠 的 擁 有 人 , 只 要 在 時 限 內 將 回 收 籠 遷 移 至 附 近 地 點 便 可 達 到 通 知 所 列 的 要 求 。 」

「 因 此 , 我 們 必 需 透 過 跨 部 門 高 層 的 協 作 和 清 晰 的 督 導 及 方 向 , 以 解 決 這 個 在 大 部 分 地 區 都 存 在 的 問 題 。 」

政 府 在 四 月 底 推 出 『 區 議 會 角 色 、 職 能 及 組 成 的 檢 討 』 諮 詢 文 件 , 建 議 成 立 高 層 次 的 地 方 行 政 督 導 委 員 會 , 以 跨 部 門 協 作 模 式 解 決 地 區 問 題 。 以 這 建 議 為 藍 本 , 一 個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高 層 專 責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上 月 成 立 , 由 有 關 部 門 的 高 層 人 員 , 共 同 商 討 解 決 非 法 回 收 籠 問 題 的 方 案 。

政 府 一 方 面 會 採 取 果 斷 措 施 , 即 時 移 走 非 法 在 街 上 擺 放 的 回 收 籠 ; 另 一 方 面 亦 會 聯 同 區 議 會 及 有 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 開 展 一 項 社 區 參 與 計 劃 , 方 便 市 民 將 舊 衣 捐 助 慈 善 團 體 及 支 持 環 保 。

林 太 說 : 「 為 支 持 市 民 將 衣 物 循 環 再 用 及 減 低 廢 物 , 我 們 正 展 開 宣 傳 活 動 , 讓 市 民 知 悉 現 行 的 衣 物 回 收 途 徑 , 並 邀 請 地 區 上 非 牟 利 團 體 , 負 責 管 理 由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指 定 、 設 於 非 街 上 的 舊 衣 回 收 箱 所 收 集 到 的 衣 物 。 」

備 註 :

  1. 非 法 在 街 上 擺 放 舊 衣 回 收 籠 問 題 最 嚴 重 的 地 區 為 : 中 西 區 、 東 區 、 南 區 、 九 龍 城 、 油 尖 旺 , 以 及 葵 青 。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正 副 主 席 已 聽 取 有 關 新 措 施 , 並 表 示 全 力 支 持 。

  2. 由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統 籌 的 突 擊 行 動 , 將 於 七 月 中 旬 展 開 , 讓 這 些 舊 衣 回 收 籠 的 擁 有 者 , 有 機 會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內 , 自 行 移 走 非 法 在 街 上 擺 放 的 鐵 籠 。 另 外 , 政 府 亦 需 配 合 地 政 總 署 「 指 定 地 點 擺 放 舊 衣 回 收 籠 計 劃 」 的 終 止 時 間 , 該 計 劃 容 許 已 申 請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在 指 定 的 街 上 地 點 擺 放 舊 衣 回 收 籠 。

2006 年 6 月 26 日 (星 期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