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众 人 士 可 于 今 日 ( 九 月 十 日 ) 起 至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 查 阅 村 代 表 选 举 二 ○ ○ 四 年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及 遭 剔 除 者 名 单 。
全 部 的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和 遭 剔 除 者 名 单 可 在 香 港 湾 仔 轩 尼 诗 道 1 3 0 号 修 顿 中 心 三 十 楼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的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办 公 室 查 阅 。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的 特 定 部 分 及 其 遭 剔 除 者 名 单 可 在 位 于 各 有 关 新 界 民 政 事 务 处 的 助 理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的 办 公 室 查 阅 。
可 供 查 阅 的 资 料 包 括 记 录 在 现 有 乡 村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及 原 居 乡 村 暨 共 有 代 表 乡 村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内 的 人 士 的 姓 名 及 其 有 关 资 料 。 遭 剔 除 者 名 单 则 载 有 不 再 合 资 格 成 为 登 记 选 民 的 人 士 的 资 料 。
任 何 人 士 如 认 为 某 名 已 登 记 的 人 士 无 资 格 登 记 , 或 不 应 被 载 入 登 记 册 某 部 分 内 , 可 在 二 ○ ○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五 时 前 把 反 对 通 知 书 送 递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 或 有 关 的 助 理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 提 出 反 对 的 人 士 必 须 亲 自 递 交 反 对 通 知 书 。
任 何 人 士 如 曾 申 请 登 记 但 其 姓 名 并 无 记 录 在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内 或 被 列 入 遭 剔 除 者 名 单 ; 又 或 对 其 在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内 所 载 的 个 人 详 情 有 任 何 申 索 , 必 需 亲 自 递 交 申 索 通 知 书 。
至 于 主 要 住 址 是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人 士 , 亦 可 透 过 邮 递 、 图 文 传 真 、 电 子 方 式 , 或 安 排 任 何 已 获 书 面 授 权 的 人 士 送 递 申 索 通 知 书 。
申 索 通 知 书 必 须 于 二 ○ ○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五 时 前 ( 香 港 时 间 ) 送 达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 或 有 关 的 助 理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
反 对 通 知 书 和 申 索 通 知 书 的 表 格 , 可 于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办 公 室 , 以 及 助 理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办 公 室 索 取 。 市 民 亦 可 从 村 代 表 选 举 网 页 ( http://www.had.gov.hk/vre) 下 载 。
如 欲 获 得 进 一 步 资 料 , 请 致 电 2 1 5 2 1 5 2 1 或 浏 览 村 代 表 选 举 网 页 。
完
二 ○ ○ 四 年 九 月 十 日 ( 星 期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