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 民 登 记 常 见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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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民 登 记 资 格

A. 现 有 乡 村 的 村 代 表 选 举
1.问 :什 么 人 符 合 资 格 登 记 为 现 有 乡 村 的 选 民 ?
答 :任 何 人 要 登 记 为 现 有 乡 村 的 选 民 , 须 符 合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a)是 该 村 的 居 民 ;
(b)在 紧 接 申 请 登 记 当 日 之 前 的 三 年 内 , 一 直 是 该 村 的 居 民 ;
(c)是 成 年 人 , 或 于 申 请 登 记 后 的 首 个 10 月 20 日 或 之 前 成 为 成 年 人 ;
(d)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e)根 据 《 村 代 表 选 举 条 例 》( 第 576 章) 第 16 条 , 没 有 丧 失 登 记 为 乡 村 选 民 的 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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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 :何 谓 “ 居 民 ” ?
答 :就 某 现 有 乡 村 而 言 , “ 居 民 ” 指 主 要 住 址 是 在 该 村 内 的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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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 :何 谓 “ 主 要 住 址 ” ?
答 :就 某 人 而 言,“ 主 要 住 址 ”指 该 人 居 住 的 并 属 该 人 唯一 或 主 要 家 居 的 居 住 地 方 的 地 址 。 如 有 超 过 一 个 居所 , 应 登 记 主 要 居 所 的 地 址 。
( 请 注 意 , 居 民 代 表 选 举 的 登 记 选 民 如 已 不 再 在 其 登记 居 住 的 乡 村 居 住 , 或 选 民 登 记 册 上 登 记 的 主 要 住 址 已 不 再 是 其 唯 一 或 主 要 家 居 的 居 住 地 方 的 地 址 , 便 丧 失 选 民 资 格 。 如 在 选 举 中 投 票 , 即 属 违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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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 :何 谓 “ 永 久 性 居 民 ” ?
答 :请 联 络 入 境 事 务 处 居 留 权 组 查 询 ( 电 话 号 码 : 2824 6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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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 :我 希 望 登 记 为 居 民 代 表 选 举 的 选 民 , 但 不 清 楚 现 时 主 要 居 所 属 于 哪 条 现 有 乡 村 , 应 怎 样 做 ?
答 :你 可 到 居 住 地 方 所 属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或 登 入 村 代 表选 举 网 页 ( http://www.had.gov.hk/vre/chi/village_map/index.html ),查 阅 现 有 乡 村 的 划 定 范 围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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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 :我 已 登 记 为 现 有 乡 村 的 选 民 , 但 过 往 两 年 一 直 在 外 地 读 书 , 这 会 否 影 响 我 的 选 民 资 格 ?
答 :由 于 这 关 乎 对 《 村 代 表 选 举 条 例 》( 第 576 章 ) 一 些 条 文 的 诠 释 ( 例 如 第 15 条 ) ,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不 宜 提 供 任 何 法 律 方 面 的 意 见 。 你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衡 量 是 否 符 合 选 民 资 格 。 如 你 对 条 例 的 诠 释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征 询 法 律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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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原 居 乡 村 ∕ 共 有 代 表 乡 村 的 村 代 表 选 举
7.问 :什 么 人 符 合 资 格 登 记 为 原 居 乡 村 或 共 有 代 表 乡 村 的 选 民 ?
答 :任 何 人 要 登 记 为 原 居 乡 村 或 共 有 代 表 乡 村 的 选 民 , 须 符 合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a)是 该 村 的 原 居 民 或 是 该 村 的 原 居 民 的 配 偶 或 尚 存 配 偶 ;
(b)是 成 年 人 , 或 于 申 请 登 记 后 的 首 个 10 月 20 日 或 之 前 成 为 成 年 人 ;
(c)持 有 有 效 的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
(d)根 据 《 村 代 表 选 举 条 例 》( 第 576 章 ) 第 16 条 , 没 有 丧 失 登 记 为 乡 村 选 民 的 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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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问 :何 谓 “ 原 居 民 ” ?
答 :就 于 1898 年 已 存 在 的 某 原 居 乡 村 而 言 , 不 论 该 村 现 时 的 村 名 是 否 与 它 在 1898 年 的 村 名 相 同 , “ 原 居 民 ” 指 于 1898 年 是 该 村 居 民 的 人 , 或 属 于 上 述 人 士 的 父 系 后 裔 的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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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 :什 么 是 有 效 的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
答 :一 般 而 言 , 有 效 的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
(a)身 分 证 ;
(b)申 请 新 身 分 证 ∕ 补 领 身 分 证 的 证 明 文 件 ;
(c)要 求 更 改 身 分 证 资 料 的 证 明 文 件 ;
(d)豁 免 持 有 身 分 证 的 证 明 书(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 予 难 于 亲 身 前 往 申 请 或 换 领 身 分 证 的 人 士 , 例 如 年 老 、 体 弱 、 伤 残 的 人 士 。) ; 或
(e)有 效 的 旅 游 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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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 :已 出 嫁 的 女 子 可 否 登 记 为 原 居 乡 村 的 选 民 ?
答 :该 位 女 士 如 是 某 原 居 乡 村 居 民 的 父 系 后 裔 , 而 本 身 也 符 合 原 居 乡 村 或 共 有 代 表 乡 村 选 民 的 资 格 , 可 登 记 为 该 村 的 选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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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问 :如 我 与 配 偶 分 别 属 于 两 条 不 同 乡 村 的 原 居 民 , 我 们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同 时 登 记 为 该 两 条 原 居 乡 村 的 选 民 ?
答 :否 。 根 据 《 村 代 表 选 举 条 例 》( 第 576 章 ) 第 15(7) 条 , 任 何 人 如 有 资 格 在 两 条 或 以 上 原 居 乡 村 ( 包 括 共 有 代 表 乡 村 ) 登 记 为 选 民 , 只 可 选 择 一 条 乡 村 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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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问 :我 可 否 同 时 登 记 为 原 居 民 代 表 选 举 和 居 民 代 表 选 举 的 选 民 ?
答 :如 你 是 原 居 民 或 原 居 民 的 配 偶 , 而 在 紧 接 申 请 登 记 当 日 之 前 的 三 年 内 , 一 直 是 现 有 乡 村 的 居 民 , 并 以 该 乡 村 内 的 居 所 为 主 要 住 址 , 便 可 递 交 两 份 选 民 登 记 表 格( 一 份 红 色 、 一 份 绿 色) , 分 别 登 记 为 所 属 原 居 乡 村 的 原 居 民 代 表 选 举 选 民 , 以 及 所 居 住 的 现 有 乡 村 的 居 民 代 表 选 举 选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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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 般 查 询
13.问 :如 我 在 截 止 登 记 日 期( 即 7 月16 日) 之 后 才 成 年 ,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登 记 为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选 民 ?
答 :根 据 《 村 代 表 选 举 条 例 》( 第 576 章 ) 第 15(4)(c)(ii) 或 15(5)(b)(ii) 条 , 如 你 于 申 请 登 记 后 的 首 个 10 月20 日 或 之 前 成 为 成 年 人 , 并 符 合 其 他 登 记 为 选 民 的 资 格 , 便 可 登 记 为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选 民 , 名 列 于 该 年 度 的 选 民 登 记 册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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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问 :我 可 否 代 配 偶 或 其 他 家 人 登 记 为 选 民 ?
答 :申 请 人 需 亲 自 填 写 表 格 。 如 有 需 要 , 你 可 在 配 偶 或 其 他 家 人 同 意 下 , 代 为 填 写 表 格 。 但 填 妥 的 表 格 须 由 申 请 人 签 署 , 以 证 明 填 报 的 资 料 真 确 无 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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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问 :如 何 查 询 是 否 已 登 记 为 选 民 ?
答 :你 可 登 入 村 代 表 选 举 网 站 ( www.had.gov.hk/vre ) , 依 照 所 载 的 步 骤 , 查 看 是 否 已 登 记 为 选 民 。 你 也 可 带 同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 到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或 有 关 的 新 界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查 阅 选 民 登 记 册 的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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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问 :已 登 记 的 选 民 , 是 否 需 要 重 新 登 记 ?
答 :如 个 人 资 料 没 有 改 变 , 已 登 记 的 选 民 无 须 每 年 重 新 登 记 。 如 个 人 资 料 有 改 变 , 例 如 主 要 住 址 、 通 信 地 址 、 婚 姻 状 况 等 有 改 变 , 必 须 尽 快 通 知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或 有 关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个 人 资 料 如 有 改 变 , 可 能 会 影 响 登 记 选 民 的 资 格 。

根 据 《 村 代 表 选 举 条 例 》( 第 576 章 ) , 现 有 乡 村 的 选 民 , 必 须 是 该 村 的 居 民 , 在 紧 接 申 请 登 记 当 日 之 前 的 三 年 内 , 一 直 在 该 村 居 住 , 并 且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原 居 乡 村 或 共 有 代 表 乡 村 的 选 民 , 必 须 是 该 村 的 原 居 民 或 是 该 村 的 原 居 民 的 配 偶 或 尚 存 配 偶 。 上 述 个 人 资 料 如 有 改 变 , 会 直 接 影 响 登 记 选 民 的 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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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登 记 为 选 民 ?
17.问 :如 何 索 取 和 递 交 选 民 登 记 表 格 ?
答 :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人 士 , 可 到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或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索 取 选 民 登 记 表 格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居 住 的 人 士 , 可 到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外 办 事 处 索 取 。 填 妥 的 表 格 请 于7 月16 日 或 之 前 亲 身 或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电 子 方 式 交 回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或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此 外 , 你 亦 可 登 入 村 代 表 选 举 网 站 下 载 表 格 , 网 址 为 www.had.gov.hk/vre ( 查 询 热 线 :(852) 2152 1521 ; 电 邮 地 址 :vre@had.gov.h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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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问 :怎 样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选 民 登 记 表 格 ?
答 :如 你 持 有 有 效 的 数 码 证 书 , 可 以 电 子 方 式 把 登 记 表 格 传 送 到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 电 邮 地 址 : vre@had.gov.hk ) 。 请 注 意 , 如 把 选 民 登 记 表 格 扫 描 后 以 电 子 方 式 传 送 , 亦 必 须 要 有 认 可 证 书 证 明 的 数 码 签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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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问 :可 否 在 每 年 的 7 月 16 日 之 后 登 记 为 选 民 ?
答 :如 登 记 表 格 在 7 月 16 日 或 之 前 送 达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 登 记 资 料 会 加 入 在 该 年 8 月 27 日 或 之 前 公 布 的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之 内 ; 在 7 月 16 日 之 后 送 达 的 表 格 , 登 记 资 料 会 加 入 下 年 度 的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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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更 改 个 人 资 料 ?
20.问 :如 需 要 更 改 选 民 登 记 册 上 的 个 人 资 料 , 应 怎 样 做 ?
答 : 你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 清 楚 写 明 姓 名 、 身 分 证 号 码 、 主 要 住 址 、 所 属 原 居 乡 村 或 现 有 乡 村 名 称 、 乡 事 委 员 会 名 称 、 日 间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 以 及 需 要 更 改 的 资 料 , 并 亲 笔 签 署 , 然 后 邮 寄 或 传 真 至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轩 尼 诗 道 130 号 修 顿 中 心 30 楼 ; 传 真 号 码 : 2591 6392 ) 。 你 亦 可 使 用 选 民 登 记 表 格 , 填 报 需 更 改 的 个 人 资 料 , 然 后 邮 寄 或 传 真 至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 此 外 , 你 若 持 有 有 效 的 个 人 数 码 证 书 , 可 经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网 站 ( http://www.gov.hk/tc/residents/housing/moving/coa.htm ) , 更 改 住 址 或 个 人 资 料 。

( 注 意 : 更 改 个 人 资 料 的 通 知 , 必 须 在 9 月 9 日 或 之 前 送 达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 以 确 保 在 同 年 10 月 20 日 或 之 前 公 布 的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所 载 的 个 人 资 料 准 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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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取 消 选 民 登 记 ?
21.问 :我 希 望 取 消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选 民 资 格 , 应 怎 样 做 ?
答 :你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 清 楚 写 明 姓 名 、 身 分 证 号 码 、 档 案 编 号 、 联 络 地 址 及 登 记 为 选 民 的 乡 村 名 称 , 并 亲 笔 签 署 , 然 后 邮 寄 (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轩 尼 诗 道 130 号 修 顿 中 心 30 楼 ) 或 传 真 ( 号 码 : 2591 6392 ) 至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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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什 么 情 况 下 , 会 丧 失 登 记 为 村 代 表 选 举 选 民 的 资 格 ?
22.问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 会 丧 失 登 记 为 选 民 的 资 格 ?
答 :任 何 人 如 有 以 下 情 况 , 即 丧 失 登 记 为 乡 村 的 选 民 的 资 格 :
(a)根 据 《 精 神 健 康 条 例 》( 第 136 章 ) 被 裁 断 为 因 精 神 上 没 有 行 为 能 力 而 没 有 能 力 处 理 和 管 理 自 己 的 财 产 及 事 务 ; 或
(b)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或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武 装 部 队 的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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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询
如 有 查 询 , 请 致 电 查 询 热 线 ( 电 话 号 码 :(852) 2152 1521 ) 或 以 电 邮 ( 电 邮 地 址 : vre@had.gov.hk) 与 我 们 联 络 ; 亦 可 浏 览 村 代 表 选 举 网 站 (www.had.gov.hk/vre) 或 联 络 新 界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民 政 事 务 处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及 电 话 号 码 ,

以 上 资 料 仅 供 参 考 之 用 , 如 有 疑 问 , 应 参 考 法 例 原 文 或 征 询 法 律 意 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