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申索及反對
民政事務總署須每年發表臨時選民登記冊、取消登記名單及正式選民登記冊,以供查閱。
提出申索
任何人如被選舉登記主任裁定為沒有資格登記為選民,或其提出的登記申請不獲進一步考慮,或已申請登記但其姓名並無記錄在有關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內,或其姓名已列入取消登記名單內,又或對臨時選民登記冊所載的個人詳情的更改事宜有任何申索,可用以下指明表格(申索通知書)提出申索。
申索通知書必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九月九日期間,在通常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六時,公眾假期除外)由申索人親自送遞往選舉登記主任或有關的助理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
如申索人的主要住址在香港以外,除可於上述期間內親自或由獲其書面授權的人士遞交申索通知書外,亦可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或之前(香港時間) ,以郵遞、圖文傳真(傳真號碼:(852) 2591 6392)或電子方式(即把通知書作為經數碼簽署所認證的電子紀錄,電郵至rre@had.gov.hk,而數碼簽署和電子紀錄兩詞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所指的涵義),把申索通知書送交選舉登記主任或有關的助理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如需使用經數碼簽署所認證的電子紀錄提交申索通知書,可透過以下連結獲取指明表格(申索通知書)提出申索。在填寫前請細閱提交申索通知書須知。
提出反對
任何人如認為某名已登記人士沒有資格登記為選民,或認為某名已登記人士的姓名不應列入有關鄉村或墟鎮的選民登記冊內,可用以下指明表格(反對通知書)提出反對。
反對通知書必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九月九日期間,在通常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六時,公眾假期除外)由反對者親自送遞往選舉登記主任或有關的助理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
指明表格
申索通知書、反對通知書及申請覆核審裁官的判定的指明表格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及新界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或按此下載。
聆訊安排
選舉登記主任會把通知書轉交審裁官作出裁定。聆訊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或之前進行。民政事務總署會按照裁定相應改正、加入或刪除有關記項,以便編製正式選民登記冊。審裁官已訂立的聆訊時間表如下:
反對個案聆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