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常見問題

A. 現有鄉村的居民代表選舉及墟鎮 ( 長洲 / 坪洲 ) 的街坊代表選舉
1. 問:什麼人符合資格登記為現有鄉村/墟鎮的選民?
任何人如欲登記為現有鄉村/墟鎮的選民,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是該村/墟鎮的居民;
(ii) 在緊接申請登記當日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該村/墟鎮的居民;
(iii) 已年滿18歲或將於提出申請後的首個10月20日或之前年滿18歲;
(iv) 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第2條所界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v) 持有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以及
(vi) 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16條,沒有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
2. 問:何謂 「 居民 」 ?
就某現有鄉村/墟鎮而言,「居民」指主要住址是在該村/墟鎮內的人。
3. 問:何謂 「 主要住址 」 ?
就某人而言,「主要住址」指該人居住的並屬其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的地址。根據法例,任何在現有鄉村/墟鎮現有並正有效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的選民,如要繼續登記為選民,必須在緊接該村/墟鎮其後的臨時選民登記冊編製之前的三年內一直居住在該村/墟鎮。居民代表選舉或街坊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如已不再在其登記居住的現有鄉村/墟鎮居住,或其在該村/墟鎮的住址已不再是其主要住址,便不再合資格登記為選民。該人如在相關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
4. 問:何謂「香港永久性居民」?
請致電入境事務處熱線(852) 2824 6111 查詢。
5. 問:什麼是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
一般而言,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包括:
(i) 身分證;
(ii) 申請新的身分證/補領身分證的證明文件;
(iii) 要求更改身分證資料的證明文件;或
(iv) 豁免持有身分證的證明書(在特殊情況下,入境事務處會簽發「豁免登記證明書」予難以親身前往申請或換領身分證的人士,例如年老、體弱和殘疾人士)。
6. 問:我希望登記為居民代表選舉/街坊代表選舉的選民,但不清楚現時主要居所屬於哪條現有鄉村或哪個墟鎮,應怎樣做?
你可到民政事務總署或居住地方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查閱現有鄉村的分界地圖或墟鎮的分界地圖,或按此連結瀏覽有關地圖。
B. 原居鄉村 / 共有代表鄉村的原居民代表選舉
7. 問:什麼人符合資格登記為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選民?
任何人如欲登記為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選民,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是該村的原居民,或是該村的原居民的配偶或尚存配偶;
(ii) 已年滿18歲,或將於提出申請後的首個10月20日或之前年滿18歲;
(iii) 持有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
(iv) 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16條,沒有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
8. 問:何謂 「 原居民 」 ?
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2條,「原居民」指:
(a) 就在1898年已存在的某原居鄉村(不論該村現時的村名是否與它在1898年時的村名相同)而言,指:
    (i) 於1898年時是該村的居民的人;或
    (ii) 屬第(i)節所述人士的父系後裔的人;

(b) 就從在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鄉村分支出來的某原居鄉村(分支鄉村)(不論該村現時的村名是否與它在1898年時的村名相同)而言,指:
    (i) 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1. 在分支鄉村從該原居鄉村分支出來時,屬該分支鄉村的居民;以及
  2. 屬該原居鄉村的原居民;或
    (ii) 屬第(i)節所述人士的父系後裔的人;

(c) 就共有代表鄉村而言,指:
    (i) 於1898年時是組成該鄉村的任何村的居民的人;或
    (ii) 屬第(i)節所述人士的父系後裔的人。
9. 問:什麼是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
一般而言,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包括:
(i) 身分證*;
(ii) 申請新的身分證/補領身分證的證明文件;
(iii) 要求更改身分證資料的證明文件;或
(iv) 豁免持有身分證的證明書(在特殊情況下,入境事務處會簽發「豁免登記證明書」予難以親身前往申請或換領身分證的人士,例如年老、體弱和殘疾人士)。
*你如沒有香港身分證,可以提供其他可獲接受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護照),以證明你的身分。請在申請表夾附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影印本應包括身分證明文件的封面,以及顯示個人資料、文件編號、相片和到期日的其他各頁)。
10. 問:已出嫁的女子可否登記為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選民?
如該女士是某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原居民的父系後裔,而本身也符合原居民代表選舉選民的其他登記資格,可登記為選民。
11. 問:如我與配偶分別屬於兩條不同鄉村的原居民,我們是否符合資格同時登記為該兩條原居鄉村的選民?
不符合。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15(7)條,任何人如有資格在兩條或以上原居鄉村(包括共有代表鄉村)登記為選民,只可選擇在當中一條鄉村登記。
12. 問:我可否同時登記為原居民代表選舉和居民代表選舉/街坊代表選舉的選民?
假如你是原居民或原居民的配偶/尚存配偶,而又在緊接申請登記當日之前的三年內,一直在一條現有鄉村/有關墟鎮居住,並符合相關選舉的選民登記資格,你便可同時遞交兩份選民登記表格(一份紫色、一份藍色/啡色),分別登記為所屬原居鄉村/共有代表鄉村的原居民代表選舉及所居住鄉村/墟鎮的居民代表選舉/街坊代表選舉的選民。
登記為選民
13. 問:怎樣登記為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
如果你符合資格而未登記為選民,你可以填寫相關的「選民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
請注意,法例規定,由2022年1月1日起,所有現有鄉村/墟鎮的選民新登記申請必須付上住址證明。有關住址證明的種類可參考第19題的答覆。

你可循以下途徑,索取相關的「選民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
  • 按此連結下載;
  • 致電民政事務總署熱線(852) 2152 1521 索取傳真文本;或
  • 到民政事務總署總部或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索取。
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格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如適用),可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遞交民政事務總署:
  • 郵寄(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0樓);
  • 傳真(傳真號碼:(852) 2591 6392);
  • 專人送遞(親身或由代表送交民政事務總署總部或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
  • 電郵(電郵地址:rre@had.gov.hk)(上傳到雲端儲存並經由電郵提供連結的申請表不會受理);或
  • 上傳到電子表格上載平台
14. 問:新登記的截止日期是6月16日,是否表示過了這日期就不能登記?
合資格而又未登記的人士可隨時遞交「選民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如新登記表格在6月16日或之前送達選舉登記主任,登記資料會納入該年8月27日或之前發表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在6月16日之後送達的表格,則交由選舉登記主任在編製翌年的臨時選民登記冊時處理。
15. 問:如我在截止登記日期(即6月16日)之後才年滿18歲,是否符合資格申請登記為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
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15(4)(c)、15(5)(b)或15(5A)(c)條,你如將於申請登記後的首個10月20日或之前年滿18歲,並符合其他所有登記為選民的資格,便可登記為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你的名字會納入該年的選民登記冊。
16. 問:我可否代配偶或其他家人申請登記為選民?
申請表格必須由申請人簽署,以聲明表格上所填報的詳情及所提供的證明文件均屬真確無誤。
17. 問:已登記選民是否要重新登記?
已登記的選民無須重新登記,但如登記資料(例如主要住址、通訊地址和婚姻狀況(只適用於原居民代表選舉))有變,以致可能影響你繼續登記為選民的資格或民政事務總署/選舉登記主任與你聯絡的方法,請盡快通知民政事務總署/選舉登記主任。

根據法例,任何在現有鄉村/墟鎮現有並正有效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的選民,如要繼續登記為選民,必須在緊接該村/墟鎮其後的臨時選民登記冊編製之前的三年內一直居住在該村/墟鎮。居民代表選舉或街坊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如已不再在其登記居住的現有鄉村/墟鎮居住,或其在該村/墟鎮的住址已不再是其主要住址,便不再合資格登記為選民。該人如在相關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

至於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選民,則必須是該村的原居民,或是該村的原居民的配偶或尚存配偶。已登記選民的婚姻狀況如有改變,會影響其繼續登記為選民的資格。
更改登記資料
18. 問:如果我需要更改選民登記冊上的主要詳情,應怎樣做?
你須填寫相關的「選民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
請注意,法例規定,所有現有鄉村/墟鎮的登記選民如申請更改主要住址,必須提交住址證明。有關住址證明的種類可參考第19題的答覆。

你可循以下途徑,索取相關的「選民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
  • 按此連結下載;
  • 致電民政事務總署熱線(852) 2152 1521 索取傳真文本;或
  • 到民政事務總署總部或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索取。
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格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如適用),可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遞交民政事務總署:
  • 郵寄(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0樓);
  • 傳真(傳真號碼:(852) 2591 6392);
  • 專人送遞(親身或由代表送交民政事務總署總部或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
  • 電郵(電郵地址:rre@had.gov.hk)(上傳到雲端儲存並經由電郵提供連結的申請表不會受理);或
  • 上傳到電子表格上載平台
19. 問:哪些文件可獲接納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民政事務總署接納下述附有發出日期和發函機構名稱的文件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i) 以下其中一種附有申請人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須分別與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所載的姓名及申請表上填寫的主要住址相同)的證明文件:
  1. 公共機構發出的賬單(如水費/電費/煤氣費賬單);
  2. 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的文件;
  3. 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強積金核准受託公司發出的結單或通知書;
  4. 固網電話 / 手提電話 / 收費電視 / 互聯網的收費單;
  5. 由本地專上院校發出可證明申請人主要住址的文件或收費單;
  6. 由稅務局加蓋釐印(印花稅)的有效租約(接獲此申請當日必須在租約有效期內);
  7. 由醫院管理局、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等公營機構發出的收費單、通知書或其他文件;或

(ii) 附有申請人同住者姓名及住址的住址證明,及由申請人簽署的聲明書以確認該同住者與申請人一同居住於有關地址,同時確認夾附的住址證明是完整的正本或真確副本。有關聲明書樣本可按此連結下載;或

(iii) 如申請人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作為住址證明,民政事務總署亦接納由申請人提供,於監誓員/執業律師/太平紳士面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所作出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在有關申報地址居住。市民可到各區民政事務處免費辦理宣誓聲明。有關法定聲明樣本可按此連結下載

民政事務總署接納以上文件的正本、影印本及傳真文本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取消選民登記
20. 問:我希望取消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資格,應怎樣做?
你可以書面通知選舉登記主任,來信須清楚寫上你的姓名、身分證號碼、登記時的主要住址、所屬鄉郊地區名稱、鄉事委員會名稱、現時的聯絡地址及日間聯絡電話號碼,並親自簽署,然後以郵寄(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0樓)、傳真(傳真號碼:(852) 2591 6392)或電郵(電郵地址:rre@had.gov.hk)方式,送交選舉登記主任。
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
21. 問:在什麼情況下會喪失登記為鄉郊代表選舉選民的資格?
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16條,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登記為鄉郊代表選舉選民的資格:
(i)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ii)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
提供虛假資料作選民登記
22. 問:如果我知道有人提供虛假資料作選民登記,應如何通知政府部門?
現行的選民登記申請採用誠實申報機制,以方便巿民登記。合資格人士登記為選民或已登記選民更改登記資料時,必須提供真實和正確的資料。公眾如發現可疑個案,可隨時向民政事務總署投訴,以便署方從速跟進,並視乎情況轉介執法機關調查。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23. 問:如果有人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供虛假資料作選民登記,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會觸犯哪些法例?
任何人士如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例如虛假的主要住址),不論該人有否在選舉中投票,均屬違法。若該人其後在選舉中投票,即觸犯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

另外,選民如製造或提供虛假的住址證明,意圖使選舉登記主任接受該住址為有效住址證明,即犯偽造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1條,任何人如犯偽造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查詢選民登記
24. 問:我怎樣知道我在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資料是否正確?
已登記選民可透過「鄉郊代表選舉選民登記資料查閱系統」,或致電民政事務總署熱線(852) 2152 1521,查詢最新的登記資料。
25. 問:我遞交了「選民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如何得知民政事務總署已完成處理我的申請?
民政事務總署會郵寄通知書予申請人,確認已完成其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並會發出手提電話短訊通知申請人(如申請人已提供手提電話號碼)。新登記申請人亦可透過「鄉郊代表選舉選民登記資料查閱系統」查閱申請的最新狀況。
26. 問:如果我對選民登記還有疑問,應向哪個部門查詢?
如有疑問,歡迎致電民政事務總署熱線(852) 2152 1521或電郵至rre@had.gov.hk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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