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 2 0 1 3 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 ( 修訂 ) 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 ( 只有中文 )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 ( 三月二十六日 ) 在立法會會議上就《 2013 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 ( 修訂 ) 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及各位委員的努力,令審議工作順利完成。我亦感謝各位議員支持《 2013 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 ( 修訂 ) 條例草案》 ( 條例草案 ) 今天恢復二讀辯論,並且感謝剛才發言議員的寶貴意見。

這項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立法規管由來已久的長洲及坪洲街坊代表選舉。

鄉郊代表選舉自二 ○ ○ 三年起,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 ( 第 576 章 ) ( 條例 ) 進行,選出兩類村代表,即居民代表和原居民代表。至今,共有三屆鄉村一般選舉依照法例,在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舉行,並受《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規管。

長洲及坪洲是一八九八年已存在的墟鎮,自上世紀五 、 六十年代鄉事會成立以來,已有舉行街坊代表選舉。街坊代表與村代表均屬鄉事會成員;而街坊代表的職能亦與鄉郊代表選舉中的居民代表的職能相若,負責代表長洲或坪洲居民就地區事務反映意見。然而,長洲及坪洲的街坊代表選舉均未受法例規管。因此,政府引入條例草案將《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及與鄉郊代表選舉相關法例的適用範圍擴大,以涵蓋街坊代表選舉。

立法後的街坊代表選舉,在選民登記 、 候選人提名 、 選舉的進行 、 處理選舉呈請等細節安排上,均參照居民代表選舉的規定。另外,與選民登記有關的申索和反對,以及選舉呈請,會分別交由審裁官及法庭獨立處理;選舉違規行為會受《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以下的有關附屬規例及《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規管;受羈押的選民亦可依法獲安排投票。

條例草案旨在把現行的街坊代表選舉規範化。為確保過程順利,在立法規管街坊代表選舉的同時,盡量保留各項為長洲及坪洲居民熟悉的原有選舉安排,包括選民資格 、 議席數目及投票制度等。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經修訂後將易名為《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以同時涵蓋兩種日後透過法定選舉產生的鄉郊代表 ( 即鄉郊代表選舉及街坊代表 ) 的選舉。陳恒鑌議員在發言時提到,希望在條例的名稱中保留 「 村代表 」 一詞,我們就這個建議做過詳細考慮。事實上,現時法例中所訂明的原居鄉村及現有鄉村數目 、 原居民代表及居民代表議席數目和選舉制度等,均不會改變; 「 村代表 」 、 「 原居民代表 」 及 「 居民代表 」 等詞亦將繼續保留於法例中;村代表的職能及地位亦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另外,條例只規管各種法定的鄉郊代表選舉的安排,與差餉豁免 、 新界小型屋宇及山邊殯葬等權益無關。

正如我在去年十一月動議條例草案二讀時指出,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是政府與鄉議局經過仔細檢討後取得的共識。另外,選舉管理委員會 、 離島區議會 、 長洲鄉事會和坪洲鄉事會亦表示支持。法案委員會亦同意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

幾位議員均提及街坊代表選舉投票制度,政府已全面檢討及諮詢鄉議局 、 長洲鄉事會及坪洲鄉事會。我們也考慮到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將行之有效的長洲及坪洲街坊代表選舉以法例形式規範化,而街坊代表選舉制度已廣為選民及參選人熟悉及接納,因此我們認為保留現行街坊代表選舉的投票制度,是最適合的安排。

正如葉國謙議員所講,在法案委員會進行會議期間,亦有就長洲應否納入條例下的原居鄉村並增設原居民代表議席進行討論。雖然這件事與立法規管街坊代表選舉無關,屬於條例草案範圍以外,但我們亦已仔細考慮有關的理據及向法案委員會解釋了政府的立場。事實上,《 2 0 0 9 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 ( 雜項修訂 ) 條例草案》委員會亦曾就有關議題作出詳細討論,政府的立場是一貫的,即沒有足夠有力證據顯示長洲應納入條例下的原居鄉村。

根據二 ○ ○ 三年制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時的立法原意,只有新界區內在一八九八年時已存在的原居鄉村,而該等鄉村在一九九九年,即該條例生效前舉行最後一輪鄉郊代表選舉的年份,已經設有村代表制度,才會被納入該條例下的原居鄉村。以長洲來說,一直沒有充分有力的證據顯示它屬條例之下的原居鄉村,而長洲亦從來沒有鄉郊代表選舉制度。

就部分長洲居民以一八九九年刊登的憲報公告作為長洲是一條鄉村並有村代表的證明,其實該份憲報公告是根據當年的 「 Local Communities Ordinance」 刊登。該條例旨在將新界劃分為若干區域和分區,以便作出管理,而該條例和憲報公告與村代表制度無關。而當中列出的分區委員會委員亦非村代表。該條例由於沒有任何實際效用,已經在一九一 ○ 年廢除。

我們曾參考以下紀錄,當中顯示:

一九九一年由鄉議局參與編製的《新界原有鄉村名冊》中,清楚指出長洲屬 「 墟鎮 」 ,而非 「 鄉村 」 ;

二,新界土地的 「 集體契約 」 一般除了登記有業權人的名字外,亦記有鄉村的名稱。長洲的 「 集體契約 」 並無記有任何鄉村;

三,《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之認可鄉村名冊》中亦並不包括長洲;及

四,現行的《長洲鄉事 ( 委員 ) 會組織章程》訂明該會是由 39 名街坊代表組成,亦無證據顯示長洲過往曾經有專為原居民而設的鄉郊代表選舉。

總括來說,關於長洲是否曾作為鄉村的疑問,不必影響今日條例的修訂。

此外,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及支持,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若干技術性修正案,令行文更加清晰。

當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政府會  手編製選民登記冊 、 劃定墟鎮範圍及物色合適的投票站等工作,積極籌備明年初舉行的街坊代表選舉。

梁君彥議員提到,選舉時的安排及投票時間的意見,我們會認真考慮。

條例草案如果獲得通過,將使街坊代表選舉更為完善。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在全體委員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 0 1 4 年 3 月 2 6 日 ( 星期三 )
香港時間 1 8 時 0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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