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资格

原居民代表选举 居民代表选举 街坊代表选举
  • 年满 18 岁 ;
  • 原居民 / 共有代表乡村的原居民或其配偶或尚存配偶;及
  • 持有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

*原居民
就在 1898 年已存在的某原居乡村 ( 不论该村名是否与它在 1898 年时的村名相同 ) 而言,指:

(i) 于 1898 年时是该村的居民的人;或

(ii) 属于(i)节所述的父系后裔的人。

  • 年满 18 岁 ;
  • 现有乡村的居民;
  • 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 在紧接申请登记为选民当日之前的三年内一直是该现有乡村的居民。

*居民
就某现有乡村而言,指主要住址是在该村内的人。而主要住址是指该人居住的并属该人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的地址。

现有乡村的登记选民如已搬离有关乡村,便不再符合资格在该乡村的居民代表选举中投票。即使登记选民是同一名称的原居乡村的原居民或配偶而登记成为原居民代表选举选民,搬迁后亦没有资格在居民代表选举中投票,如投票即属违法

  • 年满 18 岁;
  • 是有关墟镇 ( 长洲 / 坪洲 ) 的居民;
  • 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 在紧接申请登记为选民当日之前的三年内,一直是该墟镇的居民。

*居民
就某墟镇而言,指主要住址是在该墟镇 ( 长洲 / 坪洲 ) 内的人。而主要住址是指该人居住的并属该人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的地址。

墟镇的登记选民如已搬离有关墟镇,便不再符合资格在该墟镇的街坊代表选举中投票,如投票即属违法

*注:申请者请参阅 《 乡郊代表选举条例》( 576章第 2 条 ) 有关原居民/居民释义的详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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