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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本署提醒市民,小心伪冒声称来自本署的来电及来信,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以查询热线致电市民,我们也不会致电或以书面形式要求市民提供个人资料或缴交款项。由于我们的查询热线以中央电话系统操作,本署的来电不会显示电话号码 2835 2500 。如有疑问,应与本署职员核实或向警方 反诈骗协调中心 24小时防骗易谘询热线 18222 查询。详情请浏览以下新闻公报: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的新闻公报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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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用款项作生活费

引言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根据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力,在接获申请后,可发出「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批准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以支付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的生活费。有关的规定载于《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B 条。

申请支用款项以支付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的生活费

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批准从死者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 的银行户口支用款项,是为了协助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应急。

  • 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须在紧接死者去世前由死者赡养,并对死者遗产享有实益权益。
  • 可支用的款额不会超过死者在紧接其去世前给予其赡养的人士的款额,可支用款项的总额也不会超过其赡养的人士对死者遗产享有的实益权益。
  • 有关的银行户口须只以死者本人姓名开立。
  • 死者如立下遗嘱,并指定一名或多名遗嘱执行人,申请人应是该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其中一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死者如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申请人则应是有权优先管理有关遗产的人。
  • 申请获批后,银行须根据指示按月发放款项给申请人,为期三个月。

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