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
简介
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如某处所显示为提供租出期少于连续28天住宿予到临该处所而愿意为该住宿缴付费用的任何人,该处所即属酒店或宾馆。
根据旅馆业 ( 豁免 ) 令,符合以下情况的处所不受本条例规限:在该处所内,所有住宿的提供基准均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间为连续28天,而如该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缩短至少于连续28天,将不会免收、退还或减收费用。
以下处所均在受管制之列:
- 酒店
- 宾馆 (一般)
- 宾馆 (度假营)
- 宾馆 (度假屋)
申请牌照
拟开设旅馆人士必须在开始营业前申请正式牌照。牌照的有效日期可为 12 至 84 个月,并须于有效期届满时续期。持有人必须至少于牌照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申请续期。有关申请旅馆牌照的详情,请参阅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申请酒店牌照及宾馆牌照的一般指引 (PDF档案)。
申请人亦有责任确保处所符合批约条款、大厦公契条款及其他香港法例。
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索取,并可从民政事务总署网页 http://www.had.gov.hk/chs/other_information/forms.htm下载所需表格。申请书填妥后,请交回表格上所指定的地址。
持牌旅馆名单
如欲查询持牌酒店 / 宾馆的资料 , 请浏览 https://www.hadla.gov.hk/sc/licensing_matters/hotels/search.ph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