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委员团 (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 (香港法例第 626章 )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委任
查询: | 物业管理服务上诉委员团秘书 民政事务总署 香港北角电气道 183 号 友邦广场 25 楼 2503-05 室 |
电话: | 3188 3874 |
电邮: | appeal_pmso@had.gov.hk |
主席
陈萃敏女士
非官方成员
周骏龄先生
冯国雄博士
赖志文先生
林家辉先生,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李镇强议员
文颖怡女士,铜紫荆星章
潘景和先生
沈豪杰先生,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黄嘉荣先生,荣誉勋章
黄伟杰先生,荣誉勋章
余珍女士
秘书
民政事务总署总行政主任 (牌照)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按《条例》就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人供物业管理服务制定的发牌制度由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任何人如因牌照相关事宜的决定感到受屈,可提出上诉。这些决定包括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发出牌照 、牌照续期 、牌照条件 、纪律聆讯和纪律制裁命令等事宜而作出决定。上诉委员团主席须在委员团中委出上诉审裁小组,以聆讯上诉。上诉审裁小组可维持 、更改或推翻该上诉所关乎的任何决定 、裁断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