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申索及反对
民政事务总署须每年发表临时选民登记册、取消登记名单及正式选民登记册,以供查阅。
提出申索
任何人如被选举登记主任裁定为没有资格登记为选民,或其提出的登记申请不获进一步考虑,或已申请登记但其姓名并无记录在有关的临时选民登记册内,或其姓名已列入取消登记名单内,又或对临时选民登记册所载的个人详情的更改事宜有任何申索,可用以下指明表格(申索通知书)提出申索。
申索通知书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九月九日期间,在通常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六时,公众假期除外)由申索人亲自送递往选举登记主任或有关的助理选举登记主任的办事处。
如申索人的主要住址在香港以外,除可于上述期间内亲自或由获其书面授权的人士递交申索通知书外,亦可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或之前(香港时间) ,以邮递、图文传真(传真号码:(852) 2591 6392)或电子方式(即把通知书作为经数码签署所认证的电子纪录,电邮至rre@had.gov.hk,而数码签署和电子纪录两词具有《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2(1)条所指的涵义),把申索通知书送交选举登记主任或有关的助理选举登记主任的办事处。如需使用经数码签署所认证的电子纪录提交申索通知书,可透过以下连结获取指明表格(申索通知书)提出申索。在填写前请细阅提交申索通知书须知。
提出反对
任何人如认为某名已登记人士没有资格登记为选民,或认为某名已登记人士的姓名不应列入有关乡村或墟镇的选民登记册内,可用以下指明表格(反对通知书)提出反对。
反对通知书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九月九日期间,在通常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六时,公众假期除外)由反对者亲自送递往选举登记主任或有关的助理选举登记主任的办事处。
指明表格
申索通知书、反对通知书及申请覆核审裁官的判定的指明表格可于民政事务总署及新界各区民政事务处索取,或按此下载。
聆讯安排
选举登记主任会把通知书转交审裁官作出裁定。聆讯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或之前进行。民政事务总署会按照裁定相应改正、加入或删除有关记项,以便编制正式选民登记册。审裁官已订立的聆讯时间表如下:
反对个案聆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