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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本署提醒市民,小心伪冒声称来自本署的来电及来信,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以查询热线致电市民,我们也不会致电或以书面形式要求市民提供个人资料或缴交款项。由于我们的查询热线以中央电话系统操作,本署的来电不会显示电话号码 2835 2500 。如有疑问,应与本署职员核实或向警方 反诈骗协调中心 24小时防骗易谘询热线 18222 查询。详情请浏览以下新闻公报: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新闻公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的新闻公报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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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

简介

根据旅馆业条例, " 旅馆 " 指任何处所,其占用人、东主或租客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 的范围内,他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该人看似是有能力并愿意 为所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缴付合理款项,并且是在宜于予以接待的状况的。

根据旅馆业 ( 豁免 ) 令,符合以下情况的处所不受本条例规限:在该处所内,所有住宿 的提供基准均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间为连续 28 天,而如该次出租因任何理 由缩短至少于连续 28 天,将不会免收、退还或减收费用。

以下处所均在受管制之列:

  1. 酒店
  2. 宾馆 (一般)
  3. 宾馆 (度假营)
  4. 宾馆 (度假屋)

须领牌的处所不得设于工业楼宇或地库内。

申请牌照

拟开设旅馆人士必须在开始营业前申请正式牌照。牌照的有效日期可为 12 至 84 个月,并须于有效期届满时续期。牌照的续期申请必须在有关牌照的牌照有效期结束前的 6 个月起至该有效期结束前的 3 个月为止的期限(申请期限)内提出。监督如认为有充分理由,可接受在该申请期限后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亦有责任确保处所符合批约条款、大厦公契条款及其他法例。

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索取,并可从民政事务总署网页 http://www.had.gov.hk/chs/other_information/forms.htm 下载所需表格。申请书填妥后,请交回表格上所指定的地址。欲知详情,请参阅 常见问题

另有说明小册子,详列发牌细则,供申请人参考。

持牌旅馆登记册

如欲查询持牌旅馆的资料 , 请浏览 http://www.hadl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