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2005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 (下稱「條例」)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生效。條例制定機制,授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權力,以方便有關人士在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之前,管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機制另一個目的是保障遺產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註:
凡指男性的字詞也指女性;凡指單數的字詞也指眾數,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