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
簡介
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如某處所顯示為提供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住宿予到臨該處所而願意為該住宿繳付費用的任何人,該處所即屬酒店或賓館。
根據旅館業 ( 豁免 ) 令,符合以下情況的處所不受本條例規限:在該處所內,所有住宿的提供基準均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間為連續28天,而如該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縮短至少於連續28天,將不會免收、退還或減收費用。
以下處所均在受管制之列:
- 酒店
- 賓館 (一般)
- 賓館 (度假營)
- 賓館 (度假屋)
申請牌照
擬開設旅館人士必須在開始營業前申請正式牌照。牌照的有效日期可為 12 至 84 個月,並須於有效期屆滿時續期。持有人必須至少於牌照有效期屆滿前3至6個月申請續期。有關申請旅館牌照的詳情,請參閱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申請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的一般指引 (PDF檔案)。
申請人亦有責任確保處所符合批約條款、大廈公契條款及其他香港法例。
申請辦法
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索取,並可從民政事務總署網頁 http://www.had.gov.hk/tc/other_information/forms.htm下載所需表格。申請書填妥後,請交回表格上所指定的地址。
持牌旅館名單
如欲查詢持牌酒店 / 賓館的資料 , 請瀏覽 https://www.hadla.gov.hk/tc/licensing_matters/hotels/search.ph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