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團 (物業管理服務)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香港法例第 626章 )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委任
查詢: | 物業管理服務上訴委員團秘書 民政事務總署 香港北角電氣道 183 號 友邦廣場 25 樓 2503-05 室 |
電話: | 3188 3874 |
電郵: | appeal_pmso@had.gov.hk |
主席
陳萃敏女士
非官方成員
周駿齡先生
馮國雄博士
賴志文先生
林家輝先生,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
李鎮強議員
文頴怡女士,銅紫荊星章
潘景和先生
沈豪傑先生,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
黃嘉榮先生,榮譽勳章
黃偉傑先生,榮譽勳章
余珍女士
秘書
民政事務總署總行政主任 (牌照)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按《條例》就物業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人制定的發牌制度由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條例》,任何人如因牌照相關事宜的決定感到受屈,可提出上訴。這些決定包括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發出牌照 、牌照續期 、牌照條件 、紀律聆訊和紀律制裁命令等事宜而作出決定。上訴委員團主席須在委員團中委出上訴審裁小組,以聆訊上訴。上訴審裁小組可維持 、更改或推翻該上訴所關乎的任何決定 、裁斷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