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團(物業管理服務)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 626章)(《條例》)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委任
| 查詢: | 上訴委員團(物業管理服務)秘書 民政事務總署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 修頓中心31樓 |
| 電話: | 2835 2127 |
| 電郵: | appeal_pmso@had.gov.hk |
主席
陳萃敏女士
成員
陳浩庭先生
鄭玉琴女士
周俊軒先生
朱啟明先生
劉桂容女士
李超宇先生
潘景和先生,榮譽勳章
曾卓兒女士
黃楚沃博士
王惠成先生
俞卓君女士
秘書
民政事務總署總行政主任(5)
上訴審裁小組的聆訊
暫無已安排的聆訊。
《條例》下就物業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人制定的發牌制度於三年過渡期後已於二○二三年八月一日全面落實。根據《條例》,任何人如因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就牌照及紀律相關事宜的決定感到受屈,可提出上訴。這些決定包括監管局就發出牌照、牌照續期、牌照條件、紀律聆訊和紀律制裁命令等事宜而作出的決定。上訴委員團主席須在委員團中委出上訴審裁小組,以聆訊上訴。上訴審裁小組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上訴所關乎的任何決定、裁斷或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