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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本署提醒市民,小心偽冒聲稱來自本署的來電及來信,在一般情況下我們不會以查詢熱線致電市民,我們也不會致電或以書面形式要求市民提供個人資料或繳交款項。由於我們的查詢熱線以中央電話系統操作,本署的來電不會顯示電話號碼 2835 2500 。如有疑問,應與本署職員核實或向警方 反詐騙協調中心 24小時防騙易諮詢熱線 18222 查詢。詳情請瀏覽以下新聞公報: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的新聞公報

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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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小額遺產

引言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在接獲有關人士的申請後,可就小額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證明有關人士在處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死者遺產時,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有關的規定載於《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K 條。

申請確認通知書的資格

發出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讓死者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 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管理死者的小額遺產。

  • 要符合資格申請確認通知書,死者在去世當日在香港實益擁有的所有財產為總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款項;同時,死者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
  • 申請人必須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 如在死者去世當日,死者在香港實益擁有其他非款項的財產(例如證券、業務、房地產、汽車、保管箱、珠寶、強制性公積金、保險單),或欠下債項(例如稅項、銀行貸款、透支、信用咭欠款),確認通知書並不適用。

如死者的財產不符合以上條件,你或需要向遺產承辦處/遺產管理官提交管理遺產的申請。有關內容,請瀏覽此網址

如死者生前租用銀行保管箱,你需要先申請「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並在民政事務總署職員陪同下檢視保管箱。有關申請程序,請瀏覽此網址

申請程序

撤銷確認通知書

申請人其後如發現在誓章及/或清單提供的資料並不準確 (例如清單漏報了一些財產、申報的現金款額不正確、死者曾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 ,必須通知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確認通知書已經發出,申請人須退回通知書以予撤銷。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發現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不準確,也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撤銷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應盡快退回確認通知書,否則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假如死者在去世當日在香港實益擁有的所有財產確實為總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款項,而死者也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則申請人可重新申請確認通知書。

重要事項

確認通知書並不能代替授予書*。在遺產承辦處沒有發出授予書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確認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收到有關款項後,在法律上有責任適當管理有關款項。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